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6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671號原告 江欣蕙 被告 盧嘉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盧嘉楨被訴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以113年度金易字第3號判決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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