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勞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勞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勞小字第3號原告 李菁瑩
游苓翎 法定代理人原告 詹前澔 被告台灣國宴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簡清泉 法定代理人上二人共同 吳明輝 住新竹縣○○鄉○○路○○○巷○○號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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