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昌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昌恭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3年12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劉昌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諭知具保新台幣三萬元,並限制住居、禁止出境、出海,另諭知被告交保後不得再與被害人 劉湘靉 及其夫 黃鐘山 聯絡等事項後,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停止被告之羈押。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違反前開諭知事項,復行傳送多通簡訊予被害人劉湘靉,且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庭審理。嗣於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經通緝始行緝獲到案,並經本院於同日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且有反覆實施恐嚇犯行之虞,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四款所示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必要,而將其羈押。茲因審理程序尚未終結,而上項情形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陳本良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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