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 陳瑞麟
被 告 甲○○
巷12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
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陳美萍
附錄: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82元
合 計 1,1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