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救字第13號聲請人 李綉婷 代理人賴昱任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請求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此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之特別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意旨,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之範圍內。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核准扶助在案,請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聲請費等語,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等件以為釋明,衡情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之事實已盡釋明之責,本件復查無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堪認聲請人之主張屬實,應予准許。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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