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奕甫
被 告 丙○○(即法定繼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蔡英魁 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
幣柒萬壹仟貳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玖佰零玖元自
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