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54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54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附表:
┌───┬───────────┬────────────────┐
│本金│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
│新臺幣│起訖日(民國)│年利率│起訖日(民國)│計算方式│
│(元)├───────┼───┼───────┼────────┤
││96年7月1日起至│3.600%│96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
│74,298│97年2月19日止││97年2月19日止│者,按左列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
││97年2月20日起│4.610%│97年2月20日起│6個月者,按左列│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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