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903號債權人嘉義縣里山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方榮達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 楊惠美楊櫻妹汪堅郎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惠美、楊櫻妹、汪堅郎發給支付命令,惟本件所提債權證明文件未提出計算書以釋明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暨違約金之金額如何計算得出及債務人還款金額如何抵充,另依所提出之借據,並無約定就未受償利息可請求利息及違約金,依法僅得依「尚欠本金」請求自「遲延之日」起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4日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計算書,並具狀更正請求金額及利息、違約金之起算日,此項已於民國109年11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計算書到院,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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