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187號債權人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麗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聯樺興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所謂能「即時調查」,係指債權人於聲請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隨時調查之證據,如未同時提出,法院並無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債權人貨款共計新台幣147,220元,經債權人多次請求清償,債務人均不理會,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云云。
三、經查,債權人聲請時固提出應收帳款明細單、送貨單為憑,惟其上所示之客戶名稱為新聯美,非債務人,不足以釋明本件請求,經本院裁定命補正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惟債權人僅陳明新聯美興業有限公司與本件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同一人等語,仍未補正前開事項,且不論二者之法定代理人是否為同一人,二者乃各自獨立有別之法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第三人新聯美興業有限公司積欠之貨款,其請求亦無理由。是本件聲請,依首揭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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