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317號債權人 王國政 債務人 虔駿 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溢 債務人 廖琛 勉
一、㈠債務人虔駿為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㈡債務人虔駿為有限公司及債務人 廖琛勉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㈢債務人虔駿為有限公司、廖琛勉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24317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支票號碼│債務人││││新臺幣│日│││├──┼──────┼─────┼────────┼──────┼────┤│001│106年6月21日│200,000元│106年6月21日│SMA0000000│虔駿為有│││││││限公司│││││││、廖琛勉│├──┼──────┼─────┼────────┼──────┼────┤│002│106年6月22日│200,000元│106年6月22日│SMA0000000│虔駿為有│││││││限公司│├──┼──────┼─────┼────────┼──────┼────┤│003│106年6月25日│200,000元│106年6月26日│SMA0000000│虔駿為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