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花再小字第3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
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