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12月31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9831513401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8年12月21日下午4時。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前。
㈢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約定代價新臺幣1,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 邱家蒝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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