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243號債權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柳美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柳美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現可供合法送達之地址。
二、催告債務人限期清償之證明,或提出債務人有違反契約條款第八條第一項內容之釋明文件。
三、是否已就擔保車輛取償,充償之情形為何?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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