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38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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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876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宜恭

被告 林晁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268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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