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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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范文正 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1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有聲請人111年4月28日聲請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3日陳報狀、本院111年5月10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曾煜智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5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109、110年度為何有股利所得?聲請人是否尚有基金、股票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漏未陳報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中?並請提出上開財產價值證明到院。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目前居住地址?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同之理由?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完整之身心障礙證明(正、背面)影本。
八、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至今(即109年4月份迄今)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110年12月至111年5月之薪資明細表及在職證明書。
九、請說明聲請人為何有UberPortierB.V.之團體保險資料?聲請人是否有兼職?每月兼職收入為何?請提出110年12月至111年5月兼職收入證明(如存摺明細影本)。
十、聲請人雖於調解程序提出每月1,000元之還款計畫,惟聲請人陳報每月支出顯高於每月收入,請說明如進入更生程序,何以維持每月還款方案(請勿僅以「願撙節開支」為由,請具體說明資金來源)。
十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十二、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三、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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