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受刑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其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簡易庭以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一六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嗣受刑人於執行中迭經傳喚、拘提而未獲,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附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二號執行卷宗足憑,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吳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