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218號債權人國盛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恕權 代理人 梁升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金德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金德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戶籍址業經拆除,此債權人提出退回信封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