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96號債權人 簡淑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洛絨 恩珠、 黃珊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洛絨恩珠、黃珊珊曾分別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及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向聲請人借貸30萬元之相關證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