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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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262號

原告 鍾森源

被告 吳嘉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88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7年11月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並提供其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等17筆土地擔保借款,約定清償日期為88年1月21日,詎被告屆期仍未返還借款。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領款收據、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在卷為憑,核認無訛,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又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毋庸另予准駁之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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