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364號
原告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丁偉 竣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9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應陳報本件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分期總金額、期數、每期應繳金額及利率,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