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364號

原告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丁偉 竣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9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應陳報本件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分期總金額、期數、每期應繳金額及利率,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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