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上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上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附民上字第41號上訴人 林復宏 被上訴人 林俊宏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名譽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附民字第312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及事實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訴上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林俊宏被自訴人即原告自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在案,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於100年11月21日判決上訴駁回(100年度上易字第1841號),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崔玲琦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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