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6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 上列聲請人與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本案標的金額新台幣477,750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例如:發票、契約)。
二、請釋明送貨單上簽收之人為債務人之受僱人。
三、請提出具有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用印之聲請狀。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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