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0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2月16日裁定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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