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壹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竊盜及施用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及施用毒品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