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5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3日,以96年度訴字第377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五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嗣受刑人對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提起上訴,另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未經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97年1月17日收到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執字第951號執行命令,應執行刑罰為有期徒刑五月,然因原判決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此聲請裁定其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於96年6月6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7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3770號判決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參酌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第1387號解釋意旨,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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