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8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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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868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吉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吉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