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吳伯昆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以駕駛計程車為業?目前是否能以此為
業?如是,請製作明細表,按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務人自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30日內,每日營業時間、平均收入及平均成本,並提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⒉依債務人提出之臺北市南港區公所民國97年9月26日北南社字
第09730792600號函所示,債務人之低收入戶資格應予重審,請陳明其重審結果如何?目前每月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若干元?又領取每月殘障補助若干元?並提出96年3月迄今之低收入戶補助證明、殘障補助證明,及債務人自96年3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⒊說明債務人之母 鄭張女 是否領有殘障補助?每月若干元?並提
出其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殘障補明證明文件。
⒋說明債務人之父 藍昭瓊 於何時死?債務人是否繼承其遺產?並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⒌說明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計算明細及
各細項金額,並提出96年3月迄今之水、電、瓦斯、電信、勞保、健保等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及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⒍說明所承租房屋(即臺北市○○區○○街○○○巷○○號17樓)之
坪數、供何人居住、有何承租每月租金高達11,100元房屋之必要性,並提出該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
⒎依債務人所陳,其每月收入15,477元,顯不足以支應每月支出
16,100元,請據實說明債務人如何維生?是否領有其他收入來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⒏補正債權人清冊中各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