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1號
聲請人癸○○
聲請人丙○○
聲請人戊○○
聲請人乙○○
聲請人甲○○
聲請人辛○○
前列甲○○、辛○○共同
法定代理人己○○
聲請人丁○
法定代理人乙○○
聲請人壬○○
聲請人庚○○
前列癸○○、丙○○、戊○○、乙○○、甲○○、辛○○、丁○、壬○○、庚○○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為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應提出文件並釋明本件被繼承人子○○之負債大於或略等於資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務證明文件等)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