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5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蘇春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35,800元

9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4.5%

暨自102年4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002

19,609元

9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4.5%

暨自95年4月8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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