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74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蕭志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零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蕭志林於民國110年8月3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計息起迄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9,884元
自113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2
174,202元
自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21%
自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