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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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7號

聲請人乙○

聲請人丁○

前列乙○、丁○共同

法定代理人甲○○

前列乙○、丁○共同

法定代理人戊○○

前列乙○、丁○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為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應提出文件並釋明本件被繼承人丙○○之負債大於或略等於資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務證明文件等)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雅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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