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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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75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8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巷8弄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即債務人甲○○(已歿)於民國93年
10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4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銀行)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3年10月21日向復華銀行借款⑴2,000,000元、⑵3,3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93年10月21日起至113年10月21日止,利息約定⑴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百分之0.875計算,嗣後隨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⑵前12期依年息百分之2.2固定計算,第13期起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百分之0.77浮動計算,第25期起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百分之1.5浮動計算;又上開借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嗣復華銀行於96年8月
13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變更公司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僅繳款至97年3月20日止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兩造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一次全部清償,迭經催討無效。又債務人甲○○於97年5月17日死亡,由相對人限定繼承,相對人因繼承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並於97年9月23日完成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消費金融擔保借款約據、放戶交易查詢、放戶繳息查詢、授信案件查詢、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而相對人丙○○已聲明限定繼承,第三人 周雨柔 、 周聖倫 、 周子文 、 周大雄 及 劉賴淑君 等人均已拋棄繼承,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繼字第422號限定繼承事件、97年度繼字第421號及第459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孟樺┌─────────────────────────────────────────────────────────┐│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47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康樂││542│建│││140.38│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47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29│新竹市○○○○段│住家用,│一層:│二層:│三層:│四層:│││202.48│陽台│30.06│平方│全部│││││大路三段│542地號│鋼筋混凝│50.98│50.50│50.50│50.50││││平台│9.54│公尺││││││377巷8弄││土造,4││││││││││││││││28號││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