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六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拘役捌拾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有如本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瑞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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