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92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顏憶 債務人 李曉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89,998元110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110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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