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173號
原   告  邱紫珊
被   告  陳錫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
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以
106年度沙補字第12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七日內補
正本件原告聲明請求之具體內容及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該
價額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前開裁定已於107年3月2日寄
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前開事項,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按,依前開規定,原告之
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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