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225號聲請人林對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4日屆滿(因同年月
22、23日為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24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22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2502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1873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