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王偉立 被告 周世杰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訴字第139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並未提出書狀或以言詞為答辯,惟其曾於誣告等之刑事案件中辯稱其並無誣告之行為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世杰被訴誣告等案件,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
13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
法官都韻荃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