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44號原告 鄭孝武 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 律師
許寶仁 律師被告美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尚榮 訴訟代理人 魏嘉緯 被告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黃思雅 律師
余淑杏 律師上1人之複代理人 張又仁 律師
蔡佩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1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