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221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即
周宗法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虞思祖 代理人陳信价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7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香伶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2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110000002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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