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377號聲請人 達瓦才仁 即財團法人 達賴 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之董
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6條、第23條、第24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
二、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董事長,本基金會於108年11月23日召開第6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16條、第23條、第24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就捐助章程第16條、第23條、第24條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第6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單、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即內政部之意見後,內政部以108年12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80077900號函覆稱該部對前述變更無意見等語,有該函文在卷可參。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第16條、第23條、第24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屬組織、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之成立目的並不違背,復無抵觸民法、財團法人法之規範,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