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小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小上字第2號聲請人即上訴人法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種楠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曲永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上訴人支付新臺幣(下同)8萬5千元之專利申請費用(下稱系爭專利費用)的目的就是為取得被上訴人發明並申請之網路安全交易系統專利權(編號NP-5639-US之專利申請案,下稱系爭專利權)。是系爭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是否歸屬於聲請人所有乃係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蓋系爭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倘為聲請人所有,而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拒交付系爭專利權,致使聲請人受有支出系爭專利費用8萬5千元之損害,聲請人自得本於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賠償8萬5千元,至若系爭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非聲請人所有,則聲請人支付系爭專利費用之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亦得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8萬5千元。而系爭專利權之專利申請權歸屬訴訟,現由智慧財產法院以102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事件審理中,故聲請於前揭專利權權利歸屬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本件聲請人本於債務不履行(先位聲明)、不當得利(備位聲明)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8萬5千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一案,經本院基隆簡易庭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以101年度基小字第936號民事判決諭知相對人之訴駁回,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惟因相對人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本院乃以上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上訴,相對人之上訴既不合法,無從為實體之審理,並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實益,蓋另案民事訴訟之判決結果並無從使不合法之上訴獲得治癒。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翠芬
法官陳湘琳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