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時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時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時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252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2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266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2661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