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9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9747號債權人 郭有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珍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