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670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乙○○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8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江虹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