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831號
原告 程小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