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28號聲請人 簡美蓮 代理人 吳元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73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6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10月28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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