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36號上訴人即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上訴人即被告 楊碧玲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峻達
張竣凱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涂桂婷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重訴字第536號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84,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