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03號原告 陳力慈 兼法定代理人 凃雯蕙 原告 陳文裕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楷 律師
黃智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等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陳力慈、凃雯蕙、陳文裕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125萬元、125萬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13,375元、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