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80號原告 劉華祥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 律師被告 羅儒憶 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