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 周純媛
林品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秋菊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6,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708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莊心羽